国内新闻

警方以“传销”为由冻结资金,使创新企业陷入困境

清远传媒发布时间:2017-05-23 13:52:31

  “互联网+商贸”是传统产业拥抱互联网的一种方式,即主动将销售渠道互联网化,并实现“从工厂直达顾客(F2C)”。通过自己建立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不仅可以减少渠道环节、降低销售费用,更可以和顾客建立直接联系,进而为细分客户群体精准开发差异化、个性化产品。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也发文鼓励线上线下互动创新,激发实体商业发展活力。并提出了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大力发展线上线下互动,对推动实体店转型。然而近日一“互联网+”企业——深圳京广和电子商务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京广和公司)董事长马丽勇被江西湖口县警方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拘留。(见2017年2月3日东北网)

  2016年12月京广和公司董事长马丽勇被江西湖口县公安局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拘留,公司账户数亿资金被冻结。

  京广和公司响应党和国家领导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号召,遵照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吸引社会资源创造新供给,并让新供给创造新需求”的总要求,摸索出一套结合互联网+F2C+O2O的全新经营模式。它以电子商城网上交易和线下体验店展示为纽带,在商城交易平台上汇集大宗用于销售的日用商品,而不是资金;交易平台的参与者,是特定的商品提供者和实际消费者;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的是商品实际消费者;消费者参与利润的分配额,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以消费者实际消费额和公司利润实际获得额为基础的。公司给付消费者的商品及所得积分,均是以实名制网上返还支付。

  该公司任何自然人均可免费注册,并通过实名认证成为京广和公司消费会员。公司以自然消费为基础,把每一件商品的利润拿出来给消费者做积分,当顾客累计积分达到一定的积分时,可参与公司经营利润的分配,且无时间限制。公司会把所赚取利润的60%拿出来进行加权平均分配给每一个消费者,其余40%归公司所有。也就是说,公司在消费者身上赚到的利润,最终不但都还给了消费者,而且还把企业利润40%中的一部分也分配给了消费者。

  由此可见,京广和公司的经营方式,既符合国家政策,又具有创新标本特征,且利益的着眼点锁定每一个消费者,让消费者在正常消费的情况下还能从京广和公司获得利润分配。

  湖口警方把京广和公司的正常商业经营行为,界定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对京广和公司董事长刑事拘留,不知这个“传销”结论是怎么得出的?对该公司数亿资金冻结,实际上已经把京广和公司掐死了。

  对京广和公司否存在“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关键点在于京广和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否属于传销,如果属于传销,警方给予打击是必须的;如果不是传销而以“传销”为由对经营者实施刑事拘留,那是对正常商业经营秩序的严重破坏。

  京广和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首先要厘清是否属于传销,这一点上述论述已经很清楚,属于国家提倡的“互联网+商贸”经营方式。警方的行为是否合法,首先要厘清警方是否完全清楚什么叫传销。

  法学专家认为,识别传销需要看三个特征:一是入门费,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二是拉人头,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三是团队计酬,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实际上,京广和公司采用的是结合互联网+F2C+O2O的一种全新的经营模式,与传直销有着本质上的区别。首先,传直销均为多层次计酬。而京广和公司没有这样的提成关系,京广和公司只有直接推荐关系中推荐者首次达到消费积分的10%作为提成。隔层隔代即间接推荐关系则没有任何提成。京广和公司并不存在多层次计酬关系,与传直销有着本质上的法律区别。

  其次,传直销均为团队计酬,凡是传直销公司均有团队组织架构,其奖金计算方式通常分为轨道制、级差制和矩阵式三种类型。除此之外,其余的奖金计酬方式均是在此三种类型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即不断地把此三种类型的计酬方式进行分别或者是全部的组合拆开,再组合再拆开。

  京广和公司的运营贯彻公开透明原则,不仅网站信息,利润分配制度,合作模式和政策均公开透明,而且有公开的风险提示,不存在欺骗,诱导消费者。消费者进行消费是公开自愿的,消费者在网上商城用人民币兑换电子币进行购物,电子币随时可以提现。并且经审查,与京广和公司合作的所有诚信渠道商户,均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与公司签订合同后予以合作,系合同约定的合作行为而非拉人头的行为。(文/王阳)

(标题:警方以“传销”为由冻结资金,使创新企业陷入困境)
相关文章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