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12年,被告人刘志庚利用担任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东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东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股权收购、土地置换、银行贷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 817.015069万元。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刘志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